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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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法
监狱法
监狱法有广狭二义。广义监狱法指有关监狱的法律、法规的总和,包括监狱法典和有关监狱的法规、条例、细则、办法等。狭义监狱法指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专门、系统地规定监狱行刑的监狱法典。如意大利、加拿大、挪威、澳大利亚、日本、印度、巴基斯坦、缅甸、智利、巴西、墨西哥、秘鲁、委内瑞拉等国的监狱法,德国、波兰、土耳其等国的刑罚执行法,芬兰的刑事监禁法,保加利亚的惩治执行法,前苏联的劳动改造立法纲要,等等。这些法律虽然名称不尽相同,但从其所调整的基本对象来看,都属于狭义的监狱法。各国监狱法在指导思想、结构、内容等方面都具有自己的特点。有些国家的监狱法除了规定自由刑执行的基本事项外,还对未决犯羁押、死刑执行或民事犯处遇等问题作了专门规定。中国古代的立法体系是“诸法合体”,关于监狱的法律规定,主要混列于唐律、宋刑统、大明律、大清律等各朝大法的有关篇目之中,历代封建王朝从未颁布过独立的监狱法典。清宣统二年(公元1910年)拟制的《大清监狱律草案》,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独立的监狱法典(草案),但未能正式颁行。后来,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颁布的《监狱规则》(公元1913、1928)是以《大清监狱律草案》为蓝本制定的。直至1946年1月19日国民党政府才正式颁布了监狱法,即《监狱行刑法》。新中国成立后,彻底废除了旧的监狱制度和法律,创建了新型的劳动改造罪犯的制度。1954年9月7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是新中国第一部劳动改造法规,四十多年来实际上起着监狱法典的作用。1994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社会主义监狱法典。它标志着我国监狱工作已经进入了全面法制化的轨道。广义监狱法和狭义监狱法二者相互配合、相互补充、共同构成独立的监狱法律部门。当前,世界许多国家都以监狱法典或刑罚执行法典为基干制定一系列配套法律、法规等,以构成完整的监狱法律体系。
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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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法的概念随着监狱职能的演变而不断发展变化。监狱作为刑罚的附属物,具有与刑罚同样悠久的历史。早期的刑罚方式,主要是生命刑和身体刑,附之以流刑,自由刑在刑罚体系中不占主要地位。那时的监狱主要是未决犯和刑事被告人的看守场所,判处自由刑(徒刑和拘役)的已决犯在囚犯中所占比例很小。那时监狱法调整的主要对象不是监狱对罪犯执行刑罚所发生的社会关系,所以不具备现代意义上监狱法的属性。18世纪中叶以后,随着以自由刑为核心的刑罚体系的确立,监狱的主要职能是对判处自由刑的罪犯执行刑罚。与之相适应,监狱法就成为对罪犯执行刑罚的法律。由于各国监狱制度和监狱立法的多样性,不同国家的监狱法除了具有共性特征外,还有自己的个性特征。如有的国家将未决监作为监狱的一个组成部分,并在监狱法中加以具体规定。有的国家将监狱作为死刑犯的执行场所,因而在监狱法中规定了死刑执行的制度和方法。
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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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所反映的阶级意志和利益的不同,可以将监狱法分为4种类型:奴隶制监狱法、封建制监狱法、资本主义监狱法和社会主义监狱法。前3种类刑的监狱法都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经济基础之上,反映剥削阶级的意志和利益,是维护剥削阶级统治的工具,所以是剥削阶级类型的监狱法。奴隶制监狱法和封建制监狱法尽管其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不同,但却具有共同的特点,即公开维护奴隶主、封建主的特权,并且规定了各种极其野蛮残酷的监管制度和方法。资本主义监狱法较之奴隶制和封建制监狱法虽然有了很大进步,但是就其阶级实质来说,依然是少数剥削者阶级镇压广大人民群众的暴力工具。社会主义监狱法是建立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基础之上,反映以工人阶级为首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是惩罚和改造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犯罪分子的重要工具。它是以改造人为宗旨的文明、进步的监狱法。监狱法的类型是与监狱的类型密切相联的。新中国成立前,我国历史上曾经存在过4种性质的不同监狱:奴隶制监狱、封建制监狱、半殖民地半封建制监狱和革命根据地人民民主政权的监狱。与之相适应,我国历史上曾存在4种类型的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是新型的社会主义监狱法。
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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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法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关系。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是国家刑事法律体系中三个主要法律部门。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即具体规定什么是犯罪,什么是刑罚,以及如何对犯罪者适用刑罚。由于它是从实体上宣告国家对犯罪者实施刑罚权的内容,故称为刑事实体法。刑事诉讼法是规定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法律,即规定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职权分工,应当遵守的原则和制度,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的程序等。由于它的中心是规定国家实施刑罚权的程序和方法,故称为刑事程序法。监狱法是规定对判处自由刑的犯罪人执行刑罚的法律,即具体规定国家实现行刑权的原则、制度和方法,是刑事执行法的主要组成部分。所以,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是有机联系,缺一不可的。它们在同犯罪作斗争中处于同等重要的位置。在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都是独立的刑事法律部门,三者相互衔接、相互配套,共同组成国家的刑事法律体系。
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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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其基本职能是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刑罚,对他们实施惩罚和改造。因此,我国监狱法是调整监狱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刑罚,实施惩罚和改造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表明,我国监狱既是对徒刑犯执行刑罚的场所,又是对死缓犯执行刑罚的场所,并且担负着惩罚和改造罪犯两项基本职能。这种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我国监狱法的社会主义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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